(2017)豫07民申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光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光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长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仲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光平因与被申请人文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光平申请再审称:赵光平与文仲芳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文仲芳向再审申请人赵光平交付款项,赵光平分别向文仲芳出具了“借条”和加“借”字的“收到条”,“借收到条”虽不规范,但两份条具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认定文仲芳与赵光平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综上,赵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光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