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俊忠与卢娜、章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忠,卢娜,章志义,周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643号之一原告:李俊忠,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娜,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被告:章志义,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周许英,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忠与被告卢娜、章志义、周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2710元,由原告李俊忠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孔蒙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