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行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瞿邦治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邦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瞿邦治,男,汉族,194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上诉人瞿邦治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7行初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瞿邦治房屋于1994年因旧城改造被拆迁,拆迁安置应当适用国务院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瞿邦治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范畴,瞿邦治对拆迁安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市高院再审后终审判决。因拆迁行为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不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未对瞿邦治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本案没有被诉的行政行为,瞿邦治无事实根据,瞿邦治要求确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瞿邦治房屋的拆迁补偿行为违法因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瞿邦治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瞿邦治的起诉。本院认为:瞿邦治与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市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产生的纠纷是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因瞿邦治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为民事纠纷,且已有民事终审判决。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虽系重庆市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的上级主管部门,但重庆市重点工程拆迁办公室受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即以城市房屋拆迁人身份与瞿邦治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所产生系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行政管理。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没有对瞿邦治的房屋实施城市拆迁的法定职责,也未作出本案被诉的城市拆迁补偿行为,瞿邦治起诉被上诉人拆迁补偿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瞿邦治起诉正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禧审判员 乐巍审判员 周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