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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罗明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明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47号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小孟装备制造生态工业园标准厂房二期项目一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彭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0325516。被告:罗明雨,女,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原小河区)黔江路29号云凯熙园二期2号楼6栋。负责人:杨欢。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雨及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怔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芝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