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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968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七千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3被告以投资为由,向我借钱七千元,并打有欠条,双方说好三个月后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法院要求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前偿还原告梁某某的七千元人民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