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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付美银与周绪华民间借贷j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美银,冯建全,周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46号之一申请人付美银,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冯建全,男,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周绪华,男,生于1954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付美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建全、周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建全、周绪华应向申请人付美银偿还借款4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七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诉讼中,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川1602财保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绪华所有的仍登记在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的房产予以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建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绪华有银行存款300余元,无车辆登记信息,从不动产的登记查询来看,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绪华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形巷的13处房产登记,经现场核实,已被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修建广安国际商业中心而撤除,只因未注销登记。本院诉讼中所查封的房屋因未以周绪华的名义办理产权证,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付美银与被执行人周绪华就如何付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02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有其它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川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