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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裴伟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裴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邹进。被执行人裴伟胜,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伟胜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