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夏远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夏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385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环保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黄望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夏远军,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环罚字[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苍环罚字[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及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6000元。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苍环罚字[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