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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锡友、叶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友,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徐锡友,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叶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徐锡友与叶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锡友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军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徐锡友案款165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06元,执行费14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锡友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