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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强博与杨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博,杨伟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388号原告:李强博,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伟庆,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李强博与被告杨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被告以其经济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7000元,并当场书写借条。口头约定2017年2月10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拒不归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为承揽工程,与原告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借款27000元等。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至今,被告未曾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016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杨伟庆返还原告李强博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负担(于履行判决时,被告一并给付原告1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子淏人民陪审员  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俊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笑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