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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张海山、张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张海山,张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张海山,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张生虎,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王军与张海山、张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张海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如张海山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王军有权就张海山名下甘AZW6**小型普通客车先实现担保物权;如张海山名下甘AZW6**小型普通客车实现担保物权后仍未获得足额清偿,张生虎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海山、张生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等8225元”。因义务人张海山、张生虎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人王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山、张生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570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157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芳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