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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加勋、李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勋,李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加勋,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汉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个。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汉军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