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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志强与锡林郭勒盟福达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强,锡林郭勒盟福达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福达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我院执行周志强申请执行锡林郭勒盟福达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福达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2,74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0.3825%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184.00元、执行费244.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