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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抚林与许良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抚林,许良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抚林,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良彩,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杨抚林因与被上诉人许良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抚林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抚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抚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4.75元,减半收取2,527.38元,由上诉人杨抚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康威审判员  邬 梅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