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桑丹勇、桑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丹勇,桑丹强,王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桑丹勇,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桑丹强,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王庆芝,女,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桑丹强所有的位于乐陵市义乌商品城的房屋(房权证号:10××96、原查封案号2016鲁14**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