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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高翔、陈小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陈小丹,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翔,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小丹,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翠湖苑**栋*座***号房,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梁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做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9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高翔与担保人衡星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路××家园××泛舟××单元××房、申请人××与担保人××星共有××西××大学东路××广场××区××座××房;查封了担保人衡星名下位于南宁市××西区××小区××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邕国用(2005)第0106065240】;查封了对担保人衡星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77号C区45号别墅的查封。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申请人高翔与担保人衡星共有的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家家园南湖泛舟C栋3单元1605号房的查封;2、解除对申请人高翔与担保人衡星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98号世贸西城广场B区E座1906号房的查封;3、解除对担保人衡星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西区通发园小区C53-1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邕国用(2005)第0106065240】;4、解除对担保人衡星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77号C区45号别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