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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谢向民、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向民,薛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谢向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永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向民与被执行人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