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谢向民、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向民,薛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谢向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永江,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向民与被执行人薛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