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志涛、王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志涛,王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079号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焦玉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海霞,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马志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素华,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志涛、王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许晓君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范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