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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金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军,金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960号原告:王光军,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银,信阳市弦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明明,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王光军诉被告金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明明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1月24日,被告金明明以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王光军借款56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1.5%,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2015年农历7月24日还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金明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1月24日,被告金明明以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王光军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农历7月24日还款,到期利息为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光军现金款伍万陆仟元整。注:农历七月24还款。金明明农历2015.1.24”的欠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发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金明明向原告王光军出具的书面欠据,是双方口头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凭证,也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金明明向原告王光军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王光军要求被告金明明承担继续履行即偿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光军欠款及利息共计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金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艳丽人民陪审员  周德莲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