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徐家边村路口村小组1队与陆水根、刘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徐家边村路口村小组1队,陆水根,刘毛,王莲花,陆仁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43号原告: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徐家边村路口村小组1队。负责人:罗老金,该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涛,男,村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陆水根(系陆印明的父亲),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刘毛女(系陆印明的母亲),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王莲花(系陆印明的妻子),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陆仁杰(系陆印明的儿子),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徐家边村路口村小组1队与被告陆水根、刘毛女、王莲花、陆仁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美云审 判 员 刘炳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志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