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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段满存与马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满存,马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979号原告:段满存,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马建良,男,回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西宁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原告段满存与被告马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满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满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元月被告以家中要盘店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承诺月底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以没有现金为由要求延期给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就上述诉求提交被告于2016年1月22曰书写的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马建良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庭前调查时对原告诉求不持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综合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与他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西宁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结识了该案的审判人员,即本案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自己家中有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处于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信任,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16年1月22日将现金50000元带至被告在城关法庭的办公室交于被告,被告当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逃避义务,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段满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马建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巿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华审 判 员  卓玛措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