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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梅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梅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314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杜梅如,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梅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冬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