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娜娜、林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娜娜,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高娜娜,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林亮,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高娜娜、林亮共同财产位于颍上县慎城镇前进东路77号颍阳花园13—1-201颍房局监字第993025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高娜娜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