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杜明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皖1822执646号申请人广德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奚起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明旺,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明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明旺支付购车款1253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德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