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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建章与刘双青民间借贷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章,刘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建章,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双青,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建章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双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向申请人马建章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双青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双青自愿同意不经评估、拍卖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抵偿申请人马建章借款本金25万元,申请人马建章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50元(减半收取19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