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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张春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春江交通肇事一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春江驾驶吉J93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扶余市长春岭镇去三骏乡东升村,沿5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8km+650m处,将车追尾撞至前方由曲春友驾驶的四轮车尾部悬挂的播种机上,致吉J93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上乘人苗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春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尸检,被害人苗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春江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辩解笔录;证人曲春友、张伟、潘东、王福仁、魏巍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及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的办案说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春江驾驶吉J93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扶余市长春岭镇去三骏乡东升村,沿5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8km+650m处,将车追尾撞至前方由曲春友驾驶的四轮车尾部悬挂的播种机上,致吉J93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上乘人苗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春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尸检,被害人苗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春江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赔偿被害人苗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春江供述及辩解:2017年5月8日20时左右,苗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长春岭东门口一家饼铺接他要去司马架达户村,我就去接他,当时有四个人上我车,之后我开车沿5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出事地点时我在路北侧正常行驶,这时对面行驶来一辆轿车,当时灯光挺亮,我刚和这辆车会过去,就发现我车前面有一辆同方向四轮车,我发现紧急减速并向左打方向盘,紧接着就撞上了,我车的前右侧上部与前方四轮车后面悬挂的播种机左侧撞上了,四轮车被撞掉个了。我车停下后,发现我车上程野死亡了,后排三个人没有事。我们下来了发现四轮车的人站在公路北侧,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长春岭交警队就来了,我和四轮车的司机就上警车了,后来四轮车车主去医院了,处理完现场后对我进行了酒精测试。我有C1E型驾驶证,证号是22072419700911121X。我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的险。2、证人曲某证言:晚上八点二十左右,我当时在石桥修完车回家,我开车沿5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正行驶时我突然感觉我车后面给撞上了,我从车上甩了下来,受伤了。后来长春岭交警队到了,我上警车,我感觉到难受,我家属来后我跟着我家属去医院了,后来交警队找我做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零。我当时车速为十多迈,我车尾部没有灯,我没有驾驶证,在路面北侧撞上的,那车的前面与我车后面悬挂的播种机撞上了。3、证人张某证言:我弟弟苗某坐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了,我弟弟今年28岁,户口是宁江区镜湖街的,我弟弟坐的车是现代牌小型轿车,车号是吉J93A**号,车是张春江的。我不知道他坐车去干啥去,我当时在家待着呢,我接到张春江弟弟的电话,说我弟弟坐张春江的车出事了,我马上去了现场,我弟弟还在车里呢,人已经死了。4、证人潘某证言:我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头部受伤了,不需要住院,在家养着就行。我坐的是苗某联系的车,是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是吉J93A**号。出事时候车上五个人,苗某坐副驾驶位置,我坐在司机后面。我们当时坐车从长春岭街里去司马架东升村。我们在长春岭东门口饼铺吃饭,吃完饭苗某找的车,我们四个人上的车,坐车沿514省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我当时在车上睡觉了,突然我听见我们车有刹车声,之后就听见咣的一声,我头部不知道撞到哪了,之后我们车停下来,我从车上下来发现我们车和一辆四轮车撞上了,我急忙打120电话,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过来我已经在医院了,后来听说苗某已经死了。5、证人王福仁证言:2017年5月28日20时20分许,在514省道34km+650m处出的事。头部和眼睛受了点伤,我自己在医院看了下,没啥事不需要赔偿。我当时坐车从长春岭街里去三义东升村。我们在长春岭东门口饼铺吃饭,吃完饭苗某找的车,我们四个人上的车,坐车沿514省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我坐后排中间位置,我当时在车上睡觉了,后来不知道谁叫我,我醒了发现在东升村老张家,这时旁边的人说我坐的车和四轮车撞上了,这时我才知道出事了。不一会我家属来车了,把我送去了医院。6、证人魏某证言:我坐的现代牌小型轿车出事了,我胸部受伤了,我自己花钱看了下,没啥事不需要住院。我们在长春岭东门口饼铺吃饭,吃完饭苗某找的车,我们四个人上的车,坐车沿514省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我当时在车上有点迷糊了,之后就听见咣的一声,我下车发现我们车撞上一辆四轮车了,我急忙看看我丈夫王福仁怎么样了,我急忙把他从车里拽出来,发现他有点昏迷,后来我把他送到东升老张家,过一会他清醒了我们找车把我丈夫送到医院。我当时没看见怎么撞上的。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系被告人张春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曲春友无驾驶证驾驶尾部无灯光装置的车辆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苗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0、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被告人张春江准驾车型C1,驾驶状态正常。11、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机动车状态正常。12、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尸检照片。1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110转警单:报警人张春江,报警称与一辆四轮车撞上了,致车内一乘人死亡。14、松原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张春江加上保险公司赔偿,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70000元。15、和解协议书:张春江共计赔偿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全部付清。死者家属王某、刘某、刘某不再追究本次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16、前科劣迹证明:在得胜镇派出所辖区未发现违法劣迹行为。17、到案经过:被告人报警后一直在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被抓获。18、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此外还有侦查机关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通过以上证据分析,被告人张春江违法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江违法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