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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贵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434号上诉人姚贵林,男,1964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姚贵林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贵林上诉称,刑事被告刘江辉因合同诈骗一案自判决到执行,均未追回分文非法所得上诉人为弥补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人刘江辉将其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在鹿泉市寺家庄镇东营西街开发的住宅楼中已售出的50套单元房抵押给姚贵林,骗取其700万元”并判处“被告人刘江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已经追缴刑事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上诉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