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8486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朗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朗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486号原告: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24253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夏港街道夏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富,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朗弘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80457-8,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市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建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朗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110元(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国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