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吓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吓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2078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吓正,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苑物业)诉被告高吓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帝苑物业于2017年4月19日提起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苑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被告高吓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苑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高吓正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26元及违约金100元(违约金标准以每月所欠物业服务费126.3元为基数,自欠费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至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水电公摊费3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日,帝苑物业与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2016年10月26日,因“世界城五期”小区行政管辖未划定,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遂将与帝苑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2层0.6元,3-5层0.8元,6-9层0.9元,10层以上1.0元,商业物业按1.2元/月。物业费按月进行缴纳,业主应在每月20日前履行缴纳义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帝苑物业依约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高吓正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10.56平方米,按0.6元/月*平方米缴纳物业服务费,即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126.3元,水电公摊费每月15元。但高吓正对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198元及违约金、公共水电公摊费300元,经多次催讨均未缴纳。高吓正辩称,房产核准面积为119.48平方米,帝苑物业私自将面积增加90.08平方米,属违法收费,5.5米挑高焖顶层室内阁楼是不被房管部门审核认定面积。由于房屋所在地与尊捷广场相邻,在尊捷广场动工爆破导致墙体裂痕、下水管道断裂,水直接流入书房,造成书房及俩间卧室损坏严重,多次向物业反映,但物业都无动于衷,答辩人认为,由于帝苑物业没有管理到位,小区内多处绿化地变成菜地,垃圾乱堆放,多年无人清理。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日,帝苑物业与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2016年10月26日,因“世界城五期”小区行政管辖未划定,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遂将与帝苑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高吓正作为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帝苑物业依约向高吓正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高吓正有义务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住宅)缴纳物业费,即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为119.48平方米×0.6元/平方米=71.68元,每户每月缴纳公共水电公摊费15元,高吓正房屋建筑面积为119.48平方米。为此,高吓正应缴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433.6元、水电公摊费300元。帝苑物业尚诉请高吓正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逐月计算违约金,自欠费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至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止,为此高吓正应支付自欠缴物业服务费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相应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吓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33.6元、水电公摊费300元,共计1733.6元;二、高吓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1.6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逐月计算至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止);三、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吓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欠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