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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民��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08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经济担保。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有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的房产一处。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房产,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王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某某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拓润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朵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