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毕淑芳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毕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09号申请人:李建明,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毕淑芳,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李建明与被申请人毕淑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淑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的房屋、“同益7号”船舶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淑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的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毕淑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毕淑芳所有的“同益7号”船舶,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毕淑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