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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法定代表人:申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维,女,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1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申基公司上诉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仅系其注册登记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且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用人单位申基公司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但未举证证明。因其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申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