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17号原告:××,女,汉族,住威海市统一路。被告:××,男,汉族,住威海市经区。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雨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