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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范克清与高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克清,高传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876号原告:范克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高传中,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克清诉被告高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克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克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克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克清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孟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