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范克清与高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克清,高传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876号原告:范克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高传中,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克清诉被告高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范克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克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克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克清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孟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