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洪刚诉孙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孙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237号原告张洪刚,男,197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孙彦才,男,198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刚与被告孙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张洪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洪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晓娟审 判 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