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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洪刚诉孙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孙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237号原告张洪刚,男,197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孙彦才,男,198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刚与被告孙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张洪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洪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晓娟审 判 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