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432号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0552F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拥金路金河社区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剑锋委托代理人:李泽演,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万晓丽,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5304096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成矿业集团职工花园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7474.55元的财产,且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宁泰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7474.55元的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筱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