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丛立新因与李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立新,李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丛立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华,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上诉人丛立新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立新以与李玉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丛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立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姚 磊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