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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曹俊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负责人:张君,行长。被执行人:曹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曹俊其他合同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俊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俊价值共计45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