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莲枝、李琼与吴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枝,李琼,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686号申请执行人:王莲枝。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吴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莲枝、李琼与被执行人吴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鄢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