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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周希明、李小洪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希明,李小洪,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希明,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执行人:李小洪,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2016年12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周希明、李小洪申请执行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罗某某履行给付赔偿款525,325.00元,案件诉讼费1,604.00元,案件执行费7,654.00元。但罗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罗某某所有的川EAXX**轻型普通小货车一辆存放于赤水市公安局,征得周希明、李小洪的同意,川EAXX**轻型普通小货车作价人民币10,000.00元进行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希明、李小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默审判员 明祖义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