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顾某诉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1227号原告:顾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候某某,女,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