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根灯与黄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根灯,黄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54号原告:余根灯,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朱荣,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蕉城区。原告余根灯与被告黄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根灯的诉讼代理人邱昌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朱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根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黄朱荣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黄朱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黄朱荣向其借款20000元,黄朱荣为此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2016年8月份,其多次向黄朱荣要款,黄朱荣以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黄朱荣未作答辩。本案原告余根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黄朱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证如下:余根灯举证的证据借条,证明2016年2月7日,黄朱荣向余根灯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借条系黄朱荣亲自书写,并签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黄朱荣向余根灯借款20000元,黄朱荣为此向余根灯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以月利息2%计算。2016年8月份,余根灯多次要求黄朱荣还款付息,但黄朱荣以没钱还款为由予以拒绝。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朱荣向余根灯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后该借款经余根灯多次催讨,黄朱荣拒不返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余根灯要求黄朱荣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朱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朱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根灯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黄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江 欢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萍萍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