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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746号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孟志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香,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