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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良英申请执行林凤玲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英,林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良英,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林凤玲,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王良英与林凤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划拨了林凤玲账户存款1640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良英。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凤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