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良英申请执行林凤玲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英,林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良英,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林凤玲,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王良英与林凤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划拨了林凤玲账户存款1640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良英。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凤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