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孔繁爔与区健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爔,区健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612号原告:孔繁爔,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仁盼,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区健龙,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孔繁爔与被告区健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孔繁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繁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