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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敏与高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高志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47号原告:徐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高志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徐敏诉被告高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敏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