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太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太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26号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彦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员。被告高太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太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高太宏已自行解决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察右后旗忠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秉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