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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初107号原告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132048XE。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付钢、郑捷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208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存,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灿,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被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28元,由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亮审 判 员  吴亦贝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