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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郭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041号原告:何某某,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