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亭海、张学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亭海,张学丰,白玉红,李海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亭海,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学丰,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玉红,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海利,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汤阴县星阁路北段路北。负责人:刘志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亭海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丰、白玉红,李海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亭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为多得到赔偿,通过关系从派出所骗取常住证明,派出所警官经调查不实收回原件,一审法院明知证明信不真实仍采信,按城镇标准赔偿,被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请人及保险公司合法权益,涉嫌伪证、诈保,原审法官涉嫌渎职,枉法裁判,因录音暂未找到,觉得上诉困难,现已找到录音,要求再审按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办事处福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信,证明了被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确定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亭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